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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码号资源申请备案手续
发布时间:2017-10-06 10:28 来源:广西区通信管理局
办事指南
一、码号管理法律依据
(一)法律及政策依据
(二)承办部门
二、电信网码号申请、备案
(一)码号申请
(二)码号备案
三、码号占用费征缴
(一)征收标准
(二)缴费规程
(三)欠费查询
四、码号批复及备案情况查询(截至20 年 月 日)
(一)95短号
(二)96短号
(三)123XX公益短号
(四)区内短消息代码
(五)全国短消息代码
法律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2号)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实施细则》
承办部门
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网络管理处
联系电话:0771-2618821 传真:0771-2631883
电子邮件:wangluochu@vrmqc.com
码号申请
一、申请码号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本地网局号
1.有固定电话经营许可证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2.交换机容量在1万门以上的专用电信网单位。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96字头短号码
1.电信业务经营者;
2.非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服务型企事业单位(其业务规模应覆盖全区3个以上地市);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国内NO.7信令点编码
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
2.交换机容量在1万门以上且从通信管理局取得局号资源使用权的专用电信网单位。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广西区内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
1.具有信息服务业务资格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区外申请单位需具备驻桂负责人或驻桂联系人)
2.开展公益服务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码号必备材料
(一)申请本地电话网局号: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码号的用途、使用范围及数量等)。
2.《本地电话网局号申请表》(附件1——本地电话网局号申请表.doc)。
(二)申请使用“96”字头短号码:
1.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码号的用途、适用范围、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等)。
2.《96XXX短号码申请表》(附件3——96XXX短号码申请表0521.doc );
(三)申请国内NO.7信令点编码:
1.申请报告。
2.申请启用码号的技术方案。
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者须提供)。
(四)申请区内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
《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申请表》(附件5――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申请表(修改).doc)
三、审批时限
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自收到申请人完备材料之日起,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批。对提供材料不完备的,将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在接到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补充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四、码号接入报告
区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凡接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核配的码号,在开通码号后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提交《电信网码号接入报备表》(附件11——电信网码号接入报备表.doc)。
码号备案
码号使用者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分配的码号,应向通信管理局备案。
一、提交材料:
(一)1字头短号码
1.申请报告。
2.《1XXXX短号码启用备案表》(附件7——1XXXX短号备案0521.doc);
(二)95字头短号码
《95XXX短号码启用备案表》(附件8——95XXX短号码启用备案表0521.doc);
(三)96字头短号码
《96XXX短号码启用备案表》(附件4——96XXX短号码启用备案表-20120321.doc)
(四)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
《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备案表》附件6——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备案表.doc
(五)本地网局号
《本地电话网局号启用备案表》(附件2——本地电话网局号启用备案表.doc);
(六)HLR码
《HLR码启用备案表》(附件9——HLR码启用备案表.doc)
(二)码号接入报告
区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凡接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核配的码号,在开通码号后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提交《电信网码号接入报备表》(附件11——电信网码号接入报备表.doc)。
信息变更备案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核配的码号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码号使用者应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办理变更申请(备案)手续,提交《电信网码号变更申请表》(附件10——电信网码号变更申请表.doc)。
附件1: 本地电话网局号申请表.doc
附件2:本地电话网局号启用备案表.doc
附件4:附件4——96XXX短号码启用备案表-20120321.doc
附件5:附件5――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申请表(修改).doc
附件8:附件8——95XXX短号码启用备案表0521.doc
附件9:HLR码启用备案表.doc
附件10:电信网码号变更申请表.doc
附件11:电信网码号接入报备表.doc
码号使用单位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缴纳操作规程》(桂通管网[2009]3号)及时缴纳码号占用费。每季度第一个月1日至10日缴纳上季度码号资源占用费(遇节假日顺延),逾期10个工作日未缴款的,将暂停码号接入,逾期15个工作日未缴款的,将依法收回码号。
一、征收标准
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制定了《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信 息 产 业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财 政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了合理、有效地配置、使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电信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码号资源占用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本办法所称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
占有使用未与公用电信网互联的专用电信网的码号资源,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下列码号资源应当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
(一)固定电话网码号;
(二)移动电话网码号;
(三)数据通信网码号;
(四)信令点编码;
(五)国务院信息产业、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码号资源。
第五条 下列社会公益性号码免收码号资源占用费:
(一)110匪警电话;
(二)119火灾报警电话;
(三)120急救服务电话;
(四)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
(五)123系列以及其它公益服务电话。
第六条 根据分配管理权限,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利用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码号资源经营电信业务,自取得用户码号资源之日起,第一年内可以免缴码号资源占用费,第二年内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缴纳,第三年开始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
第七条 调整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码号资源配置、使用情况及其他相关因素提出意见,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根据分配管理权限,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对新启用的或者重新启用的码号资源的使用权向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拍卖。
第九条 码号资源占用费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按照码号资源分配管理权限收取。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
电信业务经营者分配给专用电信网占用的码号资源,由电信业务经营者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专用电信网收取。
第十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应当按照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十一条 码号资源占用费按月计费、按季度缴纳。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缴纳上季度的码号资源占用费。
占有、使用码号资源不足一个月的,免缴码号资源占用费。
第十二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码号资源占用费后的当日内将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国库。
码号资源占用费缴库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25款“信息产业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2502项“码号资源占用费”(新增)科目。
码号资源占用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督解缴入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按缴纳期限将码号资源占用费收取情况及入库凭证(或复印件)送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十三条 被委托单位收取的码号资源占用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全额上交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其代收费用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经费中核定后。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在上缴码号资源占用费的同时将码号资源占用费收取情况报告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将码号资源占用费收入情况统一汇总后,报送国务院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码号资源占用费由占有、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承担,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向电信用户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
第十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未按照规定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码号资源拍卖等相关收入随同码号资源占用费一并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第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并按照规定将码号资源占用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第十九条 码号资源占用费上缴中央国库后,由中央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条 非电信业务经营者占有、使用码号资源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
电信网码号资源类别 |
收费标准 |
|||
固定电话网号码 |
局号 |
1200元/年*局号*本地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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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号码 |
3位号 |
420万元/年*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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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位号 |
120万元/年*号 |
|||
5位号 |
跨省使用 |
24万元/年*号 |
||
省内使用 |
4.8万元/年*号 |
|||
6位号 |
跨省使用 |
2.4万元/年*号 |
||
省内使用 |
0.48万元/年*号 |
|||
移动通信网号码 |
网号 |
1200万元/年*网号 |
||
注释: 1、移动通信网占用的码号资源按照实际占用的H0进行收费;电信业务经营者分配给专用电信网的码号资源按照12元/年*百层号*本地网收取; 2、西部地区的用户号码资源占用费减半收取(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 3、公益性短号码免收码号资源占用费,包括110、119、120、122、123xx (“xx”从00-99);<, /SPAN> 4、信令点编码和数据通信网码号资源暂不收费; 5、400、600、700、800等智能网业务号码暂不收费; 6、114、117、121、106x(“x”从0-9)、长途过网号的码号资源暂不收费; 7、非固定电话网短号码资源占用费按照固定电话网短号码收费标准收取。 |
二、缴费规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缴纳操作规程(桂通管网[2009]3号)
一、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收缴暂行办法》(桂通管网[2008]71号)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信部联清[2004]517号),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我局)将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第一、二、三联以特快专递形式邮寄码号使用单位。
二、码号使用单位在收到我局开具的《缴款书》第一、二、三联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持《缴款书》赴银行缴款,及时将该季度应缴纳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以电子转账形式汇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汇缴专户信息附后),同时提醒缴款银行须将转账的原始凭证交换至中国光大银行南宁朝阳支行。
三、在成功交款后,地属南宁市的码号使用单位必须将加盖银行印鉴的《缴款书》(第一联)送返我局;非南宁市的外地码号使用单位必须将加盖银行印鉴的《缴款书》(第一、三联)一并送返我局。
四、经我局核实,确认款项到帐后,我局将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收费专用章”的《缴款书》第四联(收据)以特快专递形式邮寄缴款单位或通知缴款单位前来领取。
五、码号使用单位如需一次性缴纳超过一个季度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时,需按要求填写《缴费回执》(附后)并提前函告我局。
六、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实行直接缴库,故一经缴纳则无法退回。
七、该规程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信息
全 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 号:78900188000018291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南宁朝阳支行
缴费回执
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根据《信息产业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517号),我单位所使用的
号码缴费标准为 元/年·号。经研究, 年起我单位愿意一次性缴纳 年的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附: 缴费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缴费单位(盖章):
二○ 年 月 日
三、欠费查询
码号批复及备案情况查询(截至20 年 月 日)
一、95短号
二、96短号
三、123XX公益短号
四、区内短消息代码
五、全国短消息代码